伤残鉴定书内容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书范文的主要内容是: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单位具体名称; 2、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基本情况,案件类型,注明其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3、简要的案情,治疗经过以及被鉴定人目前的伤情情况; 4、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鉴定参考的评定标准; 5、鉴定的初步结论; 6、鉴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