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在庭审中是否都要录音摄像?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都需要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且中途一般不能中断,后续开庭结束以后还应当对庭审录像进行备份保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