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标准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主要是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禁养区范围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②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③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范围

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②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按照《中华人民***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什么是禁养区,禁养区如何划定的

1、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中华人民***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