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上的摧残和。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身体暴力(比如打耳光),语言暴力(例如谩骂),性暴力(包括不正当两性关系中的接触等行为均可定义为家庭暴力。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主要是基于身体施暴。但是家暴是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结合的,很多人对此缺乏了解,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而采取错误态度。下面就相关法律知识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简单的说,家庭暴力是指一个人的身体、精神等各方面受到严重侵害,使其产生恐惧和害怕,甚至对社会产生恐惧和害怕。对其进行暴力行为或者实施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正常生活秩序。中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实行婚姻制度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不以性别为界限。”这里提到的“异性”并不包括同性和异性婚姻成员之间存在身体上紧密关系与性别上的关系。这说明我国对家庭暴力是持否定态度的。然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在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家庭暴力就被认定为“违反婚姻法”并受到法律处罚了。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对夫妻关系以外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家庭暴力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伤害,包括身体侵害行为和精神侵害行为。二是家庭暴力行为一般具有***同的社会危害性,如家庭成员间实施家暴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造成被害人精神损伤以及影响亲属正常生活等。三是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四是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施暴人在实施暴力过程中有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等。家庭暴力最大的特点就是严重影响着被施暴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格尊严,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最严重挑战的暴力行为。

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履行什么程序?

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对伤害后果有争议的,应当先调解不成的,机关应当对加害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具结悔过的处罚。受害方有权向人民,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加害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受害人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受害人身份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反家庭暴力信息系统,并及时通知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便于工作人员及时出警处置。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出警;不符合规定或者不能立即出警的,应当制作出警记录或记入笔录并报告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解组织出具处理决定书或调解书。经调解未达成一致协议或者调解后仍不愿离婚的,机关可给予训诫处分;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四、当事人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哪些途径办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1、书面报告;2、证人证言;3、当事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身份证明;4、有关组织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