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只有领导关系的才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文件:
1、人大对其常委会;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