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和失效的区别
废止实际上就是说,已经被明确代替的,与上位法是相互抵触的,必须予以废止,带有明令的性质,本级政府制定机关,规章的制定机关明令进行废止,因为咱们国家也采取明示废止的方式。宣布失效,比如适用期已经过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些规定,比如适用期已过,就应该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失效,是指规范性文件到达规定有效期限后,自动失效。有些新的法规当中,有的规定有效期,比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那个明确规定,就是奥运会开完以后,我们就应该宣布失效。可是很多像这样的法规,没有规定这样的有效期,怎么办?实际上它只是一次性的工作或者阶段性的工作,工作完了以后,就已经失效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宣布。规范性文件废止,是指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有效期,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而通过公告或者新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方式,宣布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