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简单来说,它可以分解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启动程序,第二部分是审查程序,第三部分是执行程序。

行政非诉执行的启动程序,指行政机关提起行政非诉执行所需适用的程序。它主液铅要包括申请主体、管辖、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时间等几个方面。管辖原则依据若干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了最大限度明大的实现司法公正,同时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或者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程序,指在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之后,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审查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包闹槐好括审查人员、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时间等几个方面。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