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每年四月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活动。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爱国卫生工作。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第七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第八条 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第十条 公民有参加本单位和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设施、维护公***环境的义务。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工作网络。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宣传普及工作。

工会、***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工作。第十三条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影剧院、宾馆、居民小区等公***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治理规划,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第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督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闲置空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场所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治理。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环境整洁;

(二)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运输体系完善,收集运输设备设施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

(三)公***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数量足够,保持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四)城市水面、绿地定时进行养护清洁,保持整洁美观;

(五)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活禽经营有相对独立的区域;

(六)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七)居民区庭院、楼道保持干净卫生。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