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限制君权的措施
中国古代主要是以君主制为主的封建专制制度,君主集诸多国家大权于一身,且其权力不受其它任何权力机构和社会组织的限制和约束,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君主一言而为天下法。但仍有很多贤能之士通过很多措施和理论来限制君权的专制。
孔孟坚持维护西周以来的贵族政体。其思想主要是承继西周以来的“礼”和“德”,强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同一性,主张统治者采用怀柔的统治手法,“为国以礼”和“为政以德”。
齐国法家托名《管子》一书中有关限制君权的措施综括起来主要是:第一,君主虽然有权立法,但是不能随意立法,而应适应自然法则。根据“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法,人民鸟兽草木之性”来立法。第二,“令顺民心”,“与民分货”。就是要从民性好恶出发。所谓“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因为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第三,要量民力。“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
明清的秋审、朝审、热审制度受德刑时令说理论的影响。原本是为了神化封建法制,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司法专横,使不少无辜的百姓少受严酷刑罚。
董仲舒“君权天授”论的目的之一,是想把君主的统治权力限制在“德治”和“仁政”的范围内。这明显地是在借天的神秘权威来发挥先秦诸家主要是儒家的限制君权的思想主张。
朱熹的限制君主集权思想包含在其整个政治法律思想当中。“存天理,天人欲”是朱熹客观唯心主义哲学思想的核心之一。在朱熹看来,圣人、君主只不过是完成“存天理,灭人欲”这一使命的人间现实力量。圣人、君主在朱熹的眼里是完全同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