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父亲被打出手反击造成一死一伤,防卫过当被判十年,上诉后咋判的?
男子因父亲被打出手反击造成一死一伤,防卫过当被判十年
贵州贵阳,胡某与其父亲老胡正在工地干活,隔壁工地的王某等人走过来向老胡借用木方,被老胡拒绝后,王某等4人竟然直接动手殴打老胡。旁边的胡某看到父亲被打,拿起工地的木棒两次打向王某的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同时又持棒殴打另一人,结果导致王某死亡,另一人受伤。
案发后,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所属项目部和胡某所属项目部给王某家属赔偿30万元。胡某到案后对自己持棒殴打王某等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坚持认为自己为了保护父亲才动手的,其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胡某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因使用工地木方产生矛盾,进而演变为打斗,属于相互斗殴,不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具体到本案,胡某的行为造成1死1伤,后果非常严重,但考虑到被害人本身也有过错,且两项目部已给予被害人赔偿。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审判决后,胡某和王某的家属都不满意,都提起上诉。
王某的家属认为一方面两项目部给予的赔偿是基于王某在此工作,而并非替胡某赔偿,所以胡某仍应给予民事赔偿;另一方面,胡某的行为造成1死1伤,仅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太轻了。而胡某及其辩护人坚称胡某面对4人殴打其父亲,对方人数实力明显占据优势,其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父亲免受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上诉后咋判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胡某目睹其父被打倒在地后,为使其父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殴打王某,具有防卫性质,但直接使用木棒殴打王某头部两次,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死一轻伤的重大损害,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鉴于胡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定罪准确,但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第二、王某和胡某所属项目部给予王某家属赔偿时,胡某的家属并未参与,且两项目部并未明确代替胡某给予受害人赔偿,尤其是王某所属公司代替胡某给予王某赔偿,明显违背常理。综上,二审法院改判胡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7年,同时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