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保理是什么意思

无追索权保理的意思是指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保理。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民法典》颁布后,在合同编中增设了“保理合同”一章,按保理商有无追索权,将保理分为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关于无追索权保理的性质,有委托代理说、融资行为说、债权质押说。

通说认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属于真正债权让与,保理人真正承担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即便保理人实际获得的清偿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亦不构成不当得利。

基于对无追索权保理性质及追索权问题的理解,就实务中如何运用“无追索权保理”提出以下建议:

从保理人角度,在保理业务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可行使追索权的具体情形,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此外,可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另外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增信措施,以保障追索权的实现。

从应收账款债权人角度,在对追索权条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追索权严格限定在非信用风险的情形,不应任由保理人扩大行使追索的条件。而在约定了追索权情况下,则可适当调低保理人的风险溢价。

从应收账款债务人角度,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需要审查通知的真实性、有效性,避免遭遇虚假转让。如对转让通知以及基础性交易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履行情况存在疑议的,应及时与债权人和保理人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