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的设立根据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1.违反人伦的行为;

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

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

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

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

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 1.危害国家公***秩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幸(侥幸)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力行为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