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是怎样论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

(一)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有其道德性。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法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管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富勒特别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较详细的论述。他认为,律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法治原则)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 7.稳定性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二)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有关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世便能够有效地达到它所要实现的目的。实体自然法则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将“实体自然法”归结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保持人类目的的形成过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类交流渠道的开放性。在他看来,正是交流使社会成为一个整体。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 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法律为什么既要有内在道德又要有外在道德呢?富勒解释说,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中性的,具有内在道德的法律可以为不同的法律实体目标服务。比如,围绕避孕问题产生了有关的道德问题,显然合法性原则本身不能解决这一难题。法律制度可能保持其内在道德而不论其规则是禁止还是鼓励避孕,但任何实体目标的采纳都离不开法律的内在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对避孕的法律禁止也会危害法律的内在道德。正如人们常常能看到的,如果禁止避孕的法律停留在纸上,并知道这难以执行,那么法律的内在道德就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法律的执行。由此可见,作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内在与外在缺一不可。按照富勒的说法,法律的外在道德与正义是一致的。法律的外在道德作为法律制度争取的实体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种实体目标与广泛的社会问题有关。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效率、正义和反种族歧视、人本身及其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设计等之间的关系。正如富勒在谈到追求的道德时所说的,人们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经过平衡的多元目标,因此,人们在制定至善的法律制度时所追求的实体目标也必然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综合概念。综上所述,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主要围绕分析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及其区别而展开的,其中程序自然法的概念及其八条合法性原则是富勒的主要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