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标准(试行)
第一一一条 股票发行、上市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中央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其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二)地方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第一二二条 大专院校招生广告,跨省招生,学制在一年以上的,须经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发布。第一二三条 中等专业教育广告,应提交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第一章 通则第一二四条 外国来华的招生广告,应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证明。第一二五条 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广告,应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第一一六条 为社会公益事业集资所发行的彩票广告,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发布其它有偿集资广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一一七条 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提交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登记证》或《期刊登记证》。第一一八条 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提交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第一一九条 文艺演出广告,应提交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第十条 广告涉及产品或服务获奖或获其他荣誉的,必须标明所获奖或荣誉的性质、获得日期及颁奖组织。第十一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妇女和残疾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第十二条 发布户外广告,不得有碍市容观瞻,不得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损害。第十三条 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与新闻或其他非广告内容相区别,并足以使公众明显认定。第十四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提交相应的证明:
(一)标明质量合格者,应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标准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者,应提交本年度、本届获奖或数年度、数届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者,应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者,应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者,应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商品的广告,应提交生产许可证。第二章 画面与形象第十五条 广告中使用的画面、形象应当优美、高雅、文明,不得有下列问题:
(一)使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效果等宣传要点产生误解;
(二)使人产生厌恶、恐怖、痛苦等不良感觉;
(三)过分感官刺激;
(四)有性挑逗或性诱惑;
(五)可能导致危险或不良行为发生。第十六条 广告中形象的运用必须恰当:
(一)军人、警察、公务人员、医生、教师,非经所属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广告中表示其头衔或申明其身份。
(二)不得以医生、护士、药剂师、营养师、医疗机构、保健机构等人员或机构的名义为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作广告。
(三)国内产品广告,用外国人做模特的,应能够识别为国内产品;国外产品广告,用中国人做模特的,应能够识别为国外产品。第十七条 不得滥用公众对名人的信任感。聘用名人做广告宣传商品的使用效果,必须与其本人的真实使用情况相一致。第十八条 妇女模特的使用,不得有损于妇女形象和健康。第十九条 妇女模特不得裸露肩以下、膝以上十五公分的部位(泳装模特不在此限)。第二十条 泳装模特的使用必须与宣传的产品、画面环境相适应。第二十一条 商品使用、安装方面的使用示范,必须真实,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 有关交通和交通工具的表现,应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交通工具的操作应符合有关的机械常识。第三章 语言、文字与音响第二十三条 广告中语言、文字的表述必须真实、规范、健康、文明、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第二十四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