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