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禁止未成年游泳

1、在无成人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是禁止的。

2、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是禁止的。

3、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是禁止的。

4、在上下学途中下江(河)池塘戏水玩耍是禁止的。

5、身体不适的情况下,禁止下水游泳。

6、恶劣天气如暴雨、暴风、雷电等情况下,禁止下水游泳。

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止未成年人(含中小学生、幼儿)到各类水库、塘坝、渠道、河道、湖泊等不具备游泳、嬉水等活动所需安全条件,且存在较大危险性的水域游泳、嬉水。

2.学校及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重点教育孩子做到“七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在上下学的途中下溪、河等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家长在孩子外出前,确保“四知”:知去向、知同伴、知归时、知内容。

3.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所辖水库、塘坝、渠道、河道、湖泊等水域的管护和巡查,设置好水域管理责任牌和禁止游泳的警示牌,配备救生竿、救生绳、救生圈等救援设备,并负责本辖区内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

4.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有安全保障的水域主动开设游泳安全区域,配备救援力量和救援设施设备,为农村学生安全游泳创造条件;县文旅广体局要加强对全县游泳场馆的指导、监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游泳场所。

5、发现违反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下水游泳、嬉水和破坏防溺水责任牌、警示牌、防护栏、救援设备的行为,请拨打电话向相关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