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直接改判的情形

再审改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改判。再简单用大白话解释一下:

其一,新的证据,必须是一二审终审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是故意隐瞒的没有去收集的证据;

其二,新的证据,必须是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为不可抗力之前没有收集到的证据;

其三,如果是证据在一审、二审中提交过了,但是法庭没有质证、认定,再次提出来,再审法院觉得对案件的审理有重大影响,可以被视为新的证据;

其四,新的证据一般是四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材料或者鉴定结论;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言辞证据,一般不认定为新的证据;

其五,最为重要的,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才能改判,否则估计立案都立不上(再审立案庭会重点审查此点)。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可以改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承担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之一的证据,不够充足的,可以改判;

其二,主要证据不充分包括:关系到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承担分配的关键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作出裁判是依据另一案件的裁判为标准,另一案件的裁判被认定为错误,那么此裁判也会是错误;就同一事实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改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原判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确有错误;

其二,原判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解释确有错误;

其三,出现类推解释法律;

其四,有特别法的规定,却适用了普通法。特别法就是法律条文中的”但是“;

其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法官却使用自由裁量的;

其六,使用是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

其七,违反了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可以改判,需要说明:

其一,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必须严重到,足以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度,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改判;

其二,一般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就构成严重违反程序:

(1)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比如合议庭中的人有的不是法官或者正式任命的陪审员;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比如某位合议庭法官是某当事人的近亲属;

(3)没有依法传唤或通知当事人的,比如没有经过正常的公告程序,缺席审判的;

(4)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遗漏当事人的;

(6)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没公开的;

(7)不属于此法院的管辖范围的;

(8)没让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的;等等。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可以改判。这里需要说明:

其一,不是所有贪污受贿行为,都需要改判或者再审,必须是和本案有牵连关系,即因为本案而贪污受贿的;

其二,因为贪污受贿,而改变了案件的裁决的。

一二审案件的改判,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省高院依照法条规定,可以在原判决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省高院一般更倾向于选择发回重审,尤其是一些证据没有审清楚或者案件的审理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的案件。他们一般是如此考量:

其一,如果直接改判,则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机会,因为再审改判的案件,法律规定,是不能上诉的;

其二,发回重审,有助于让原审自己发现并改正错误;

其三,发回重审的案件,还可以继续走一审二审程序,虽然麻烦一点,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再次犯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果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