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秋后问斩?是为了让犯人帮家里老人收完粮食再动刑吗?
秋后行刑,的确是与古代农业发展有一定的关系。
汉朝时期,正式确定了秋冬季节审案执行的传统
秦朝时期施行的是“四时行刑”,一年四季任何时候都可以执行极刑。
汉朝承袭秦朝制度,所以在刚开始的时候,对行刑的时间也没什么限制,刘邦夷灭韩信、彭越三族都是在春夏时节。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之后,阴阳五行与董仲舒的新儒学中的时令思想被重视了起来,秦朝的“四时行刑”的做法,逐渐变成了秋冬季节行刑。
汉宣帝时代,汉朝正式出现了每年秋季的最后一个月,将重大疑难案件呈报皇帝请求定罪的相关制度,极刑的执行时间也确立在了秋冬季节。
东汉时期,汉章帝下诏:“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原来冬天的三个月都可以审理囚犯的制度,正式改变,定在农历十月进行,即“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换句话来说,秋冬行刑的想法与做法,从汉朝出现奠定,此后一直被沿用,直到清末。
历代王朝,对于秋冬行刑都执行得比较认真
按照旧唐书的记载,高宗永徽二年,李弘泰诬告长孙无忌获罪,高宗下令不等行刑的时节就立刻处斩,结果于志宁上疏阻止,认为诬告并非恶逆之罪,依法还是要等到秋分才能处决,最终高宗李治同意了他的意见,推迟了执行。
宋代,也大致沿袭了唐朝制度。
宋真宗时,殿中侍御史赵湘曾上疏,建议恢复汉章帝时代的做法,不过宋真宗并没有同意,觉得时代不同了,如果还效仿几百年前的做法不太好。
元朝规定:于禁刑之日决断公事者,罚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记过。
也就是说,元朝时期如果在不该审案执行刑罚的时间决断案件,还要受罚。
明朝的法律,也明确规定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能执行极刑,停刑的日子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日,若是有在立春之后秋分之前处执极刑者,杖责八十,就算是十恶不赦,在禁刑日决断的话,也要笞责四十。
当然,凡事也都有例外的情况
虽然汉朝之后,秋冬季节执极刑成为了惯例乃至于明法,但也并非是绝对的。
隋文帝曾在六月发怒,要用棒杀人,大理寺卿赵绰上疏阻拦,认为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
隋文帝道: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
换句话来说,当时秋冬行刑的想法已深入人心,但董仲舒那一套天人合一的学说也存在很大的缺陷,留下了不少的随便解释的空间。
《唐律疏议》第四百九十六条: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
宋朝时规定,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住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
所以说,有些人是不用等到秋后的,即“唯强盗则不待秋后”。
可以说,秦朝之后的两千年里,基本都沿用了秋后问斩的惯例甚至是成问法,那么古代的人为何要选择在秋后这个时间段来执行极刑呢?
第一,古代的农业发展影响
农耕时代,人口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春天与夏天都是农业耕种的时节,需要大量的人力前去经营,有时候,甚至也需要囚犯前去参与其中。
春夏时节甚至是秋天都不能轻易处决犯人,也是出于这样的目的。
秋收之后,农业活动基本停止,秋后冬天往往也都比较清闲,因此选择在这个时候执刑。
说到底,还是因为古代人口不足、生产力相对比较低下造成的原因,必要时期还需要死囚。
第二,秋后问斩是为警示众人
这个原因与第一个原因是相互承接的,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人,同时也要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与告诫的作用。
春夏时节,人们忙着耕种等生产劳作,根本也没什么空暇时间来观刑。
古代普通人极少能受教育,进行普法工作,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们亲眼所见。亲眼看到之后,才能告诫世人,若是没人看,也难以起到作用。
秋季收获之后,所有人基本都闲暇了下来,官衙朝廷选择在这个时期来执刑,也就是为了故意让人们有时间前去观刑,以此起到震慑的相关作用。
第三,符合天道与自然规律
汉朝秋冬行刑的出现,也是建立在法天顺时的基础上的。
古人敬畏自然万物,遵循天道,认为天地万物都是被上天所支配,一切的行为都需要符合天意才可以,而刑杀、赦免也不能违背天意。
古人觉得天人合一,春夏时草木生长,秋冬一片萧瑟,人的生死也要符合顺应自然。
因此,在萧瑟的秋冬季节处斩罪大恶极之人,这也顺应天道符合自然规律。
换言之,古代之所以秋后问斩,除了有所顾及农时、震慑与普法之外,其实并没有其他太多的现实作用,主要就是古人顺应自然的一种传统想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