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一、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的合宪性。
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宪性。
三、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合宪性审查,也称违宪审查,一般认为是指对宪法以下的各类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随着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和全面,今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为等如果涉嫌违宪,也应当对之进行审查。
因为从现实生活来看,党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法院的判决等,也可能违反宪法的规定,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纠正。
扩展资料
宪法监督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参考资料:
光明网—推进合宪性审查“关键少数”很关键
百度百科—宪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