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有哪些

一、法律渊源释义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源头。亦称为法源。正确认识法律渊源,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当法律成为一个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的时候,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司法适用的标准,哪些法律是主要的法源,哪些法律是次要的法源甚至不是法源,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法官适用法律不能凭主观感觉,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必须从法源中去寻找法律规范。只有从法律渊源中寻找到的法律准则才是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渊源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学术语,不能仅仅将它当成是法律的来源。那样,容易将一些决定或者影响法律的外在因素当成是法律的渊源。如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并不能成为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应当从司法角度理解法律渊源,即法官或者执行者发现法律之处。这样,才能使法律渊源的含义具有确定的法律意义。

法律渊源可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范。次要渊源是指习惯、法理、学说等,仅仅是在无主要渊源可援引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划分的实质上是依据法律渊源所体现的国家权威的程度上的不同。国家预先制定或者认同的,并以明确的文字形式体现在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渊源是主要渊源,而次要渊源并非由国家预先制定或者认可,也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文本形式,仅仅由于司法机关的适用才具备了法律效力。另有学者将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它们可以等同于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在西方历史上,法律渊源有不断演进和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为两大趋势。第一大趋势从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渊源向以制定法为主体的法律渊源演进。早期人类的法律不是人类认识社会规律自觉制定法律的产物,而是人类生活经验的产物,体现为习惯、习俗等。制定法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克服法律渊源的混乱现象,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主权在法律领域的体现。第二大趋势是从多元、凌乱的法律渊源向单一的、和确定的法律渊源演进。如古罗马的法律渊源曾经十分繁杂,包括习惯、告示、元老院决议、民众大会决议、法律、皇帝敕令以及法学家的学说著述等,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渊源也十分复杂,存在着教会法和世俗法两大体系,世俗法又有不同的种类。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法律仅仅被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为法,这使得议会立法成为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虽然具有判例法的传统,但也以制定法为最优先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一般类别

1、制定法

2、判例

3、习惯

4、法理

5、法学家的学说

6、国际条约和协定

7、宗教教义和戒律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这里是指侠义的法律,即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中央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四)地方法

(五)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军事规章、以及政府规章

(六)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