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华究竟犯了什么事?

被告人董文华犯盗窃罪一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03-7-14)阅390次被告人董文华犯盗窃罪一案

(2003)莲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文华(系聋哑人),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3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智伟,浙江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揭增华,丽水市聋哑学校教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3)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文华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韵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文华及其指定辩护人梁智伟、翻译人揭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董文华伙同他人到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212幢楼下,采用拼锁的方法,窃取王丽芳的“钱江”125摩托车(牌照为浙K·A7018)一辆。当车停放在莲都区信用合作联社中山街营业部门口时,被被害人发现后将被告人董文华抓获。经鉴定,被窃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2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被害人领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文华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董文华的供述、被害人王丽芳的陈述及领条、证人吴增伟的证言、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丽水市莲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1)苍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文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文华系聋哑人,结合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窃取的摩托车已被追回,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董文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