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一般是几点可以看人

1、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家属、亲友、同事和单位负责人。相关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到本所接待受理中心办理会见手续并会见被拘留人。

2、会见时间:每周一、四下午14:00——15:30。

3、会见次数: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会见一般不超过二次。当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则上只能会见一次,近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优先。

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窗口登记后方可会见。会见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特殊情况须经所领导批准。每次会见不超过半小时,本所有权根据会见量等情况对会见时间进行调整。

4、会见人员在窗口登记后领取会见证,持证等候接见。在听到工作人员所叫会见证编号相应数字时,按批进入接见大厅进行接见,同时将会见证交还工作人员。

5、会见人员进入接见大厅后请随机选择一个话机空闲处等候被拘留亲友。接见完毕后请尽快离场。

6、依据有关规定列为严管的被拘留人及严重违反所纪所规的被拘留人不予会见。

7、会见人员必须听从本所工作人员的安排,会见时请勿吸烟、饮食、喧哗,严禁私下传递物品和现金。一经发现,本所有权取消其会见资格。请会见人员在会见、等候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德,勿乱丢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扩展资料

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目的是防止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査、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公安局拘留人犯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令其在拘留证上面签字或盖章。

拘留后,除有碍侦査工作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对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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