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指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有权拒绝,法院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说,时效届满之后,义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 而对于权利人来说,时效届满不导致权利本身消灭,只是会使权利的效力减弱,并且时效届满不导致权利人诉权的消灭,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1 、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

《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 ;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更多是主观因素引起的,当有以下情形出现时,诉讼时效中断: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是什么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义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