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

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宪法对税收立法的限制

我国没有在宪法中规定有关税收立法的原则,也没有明确税收立法的授权权限,更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的设立税法通则,保证税收有法可依,同时消除独立的税法之间的不协调,这样一来,我国税收体系中,通过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立法数量就远远多于人大立法,这样的结果直接体现是立法的不严谨。

(二)立法层次较低、随意性大、税收行政立法缺少授权限制

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的现状是:大量的税收立法是通过国务院及其以下层级的部门立法得来,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这种功能却因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以授权行政立法为主的模式而大打折扣。我国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几部法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实施,除此之外,大多税收法律制度还只是以国务院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形式出现,如我国收入规模最大的增值税。这使得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

(三)对纳税人权利方面的立法不足

我国《宪法》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奠定了我国公民具有纳税义务这样一个基础。因为《宪法》的这一规定,我国在税后的税收相关立法中,过分强化纳税人义务,而相对忽视对纳税人权利保护,进而引发征税权力失控、税款使用低效,纳税人权益在很多时候受到损害。比如2009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在这里,国家税务局一个通知,税率就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的决定没有任何发言权,纳税人的同意权被忽视了。在政府看来,纳税仅仅是政府施加给民众的义务。至于征哪些税、向谁征、征多少、怎样征,民众根本无权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