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

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