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隐名股东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其他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