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损失的核算在备抵法下,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三种情况可以全额提取。即:

①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

③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①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②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④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考虑到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原则。一般都计提各项准备金,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遵循的是据实原则,因此原则上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都不应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而是在有关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扣除。

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需经税务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