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原则,实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鼓励推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第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用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和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保障餐厨垃圾中转站和处理厂的用地和规划。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者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
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财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按需取食、节俭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八条 教育、生态环境、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意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许可证时,可以告知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第九条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将餐厨垃圾管理列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个人和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证和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