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刑满出狱后要不要还债?
原则上不需要再还债,这里的债说的是他因为诈骗而产生的债。
如:李四诈骗张三一百万元,期间李四因诈骗罪被判处徒刑5年。
一、被判诈骗罪,诈骗的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法第36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只有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财物被毁坏这两种情况下才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诈骗罪,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所以应该适用刑诉解释第139条的规定,即便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同时,诈骗罪在判决时,按照相关规定除了判处相关刑罚之外,人民法院会责令其退赔受害人的相关损失。同样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判决,你就算另外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但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退赔或者追缴仍旧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不是诈骗罪坐了牢,钱就不用还了?
不用还了,这种表述是不准确的。
1. 退赔或追缴是基于刑事判决书作出的。这种判决书的执行不像我们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民事判决书对方拒不履行的,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刑事判决书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生效以后,审判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执行立案,立案部门审查完结后,移送执行机构进行执行。 这里的执行说的是退赔或追缴。涉及到公安在侦查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过程是比较复杂的。
2、执行局在执行退赔或追缴部分采取的手段基本和我们民事强制执行一致。 重要的是,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旧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假若,你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的执行的手段是一样的,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仍旧会终本。而你还要掏出一笔诉讼费来,你说划算不划算?
本文认为刑满出狱后不需要还债,尽管该答案有许多人不满意,或者有的判决支持还债,但从专业的角度看,诈骗等罪判刑后,不需要还债。现分析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约束了民事赔偿范围 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为何限制民事赔偿范围?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内容被判诈骗罪,出来后还要让人还钱,那是对方想找死。监狱出来的人本身就没有钱,你再让人还钱,你这是把人要逼死,人家会不和你拼命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以诈骗罪入狱三年,那是他对自己的诈骗行为所负的刑事责任,而他所欠债务属于民事责任,应当无条件偿还。二者并不冲突。
但是,倘若你当初报警时,同时起诉了他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他因无力偿还,因此获罪入狱。那就又另当别论了,这种情况下不能再讨债了,因为他已经用失去三年人身自由的代价承担了犯罪行为和债务。
所以,这种情况下再不能继续追讨债务了,再逼就会适得其反,狗急也会跳墙,总得给人条活路。
世上没有宁可坐牢也有钱不还的这种人吧,除非是傻子,或者是他实在想坐牢体验一下生活,但三年刑期这代价实在得不偿失。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
虽然他被判刑,但那只是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就是您所说的“还债”。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一般来说判决书都会写明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所以判决生效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问题解析:
本来我是不想回答这个问题,但是看到一些误导性的解答,所以我也来表达一下我个人的观点,并附上法律依据,仅供提问者参考。
我的答案非常简单,这笔“债”可以终身追讨,人犯虽然服刑,但是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身份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刑事案件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也是有专门的法规依据的。
首先,要看判决书的内容,一般而言涉及诈骗类犯罪的判决书上都会有 “责令退赔” 或者是 “由司法机关继续追讨” 等字样。那么,凡是带有这类字样的刑事判决书,法院都应该自动启动执行程序。
其次,法律并没有规定,人犯刑满出狱后受害人有权利向其追讨相关涉案损失,但是既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相关刑事判决启动执行程序,那么受害人就有权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需要等到人犯出狱。
当然,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一般需要等待审判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执行部门后方可启动执行,所有在判决生效后需要有一个等待期限。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全文
问题解答:说得简单直白些,提问者作为受害人没有权利待人犯出狱后向其直接讨要相关涉案损失,但是如果相关案件的判决书中带有 “责令退赔” 或者是 “由司法机关继续追讨” 等字样的,那么受害人就有权利向法院的执行部门申请执行。而法院的执行部门在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该立即启动执行程序,不需要等待人犯出狱,同时对人犯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扣押、冻结并执行。
同时,如果人犯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那么只能暂时中止执行,待人犯出狱后具备执行条件后,继续执行。
总之,判决中提到的 “责令退赔” 或者是 “由司法机关继续追讨” 等字样不是一句空话,这就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有这样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律师的专业意见是,不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你的债权诉讼有时效限制。根据具体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信用社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偿还借款。没有钱可强制执行财产。因为程序太复杂了暂时不想写,知友如果有想知道详情私信咨询我,再给大家科普一下相关法律知识,不感兴趣的分割线里的内容可以不看。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诈骗犯的家人
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非法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一般不会连累家人。
2、如果法院会强制执行,仍不缴纳的,按照《 社会 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社会 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 社会 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罚是刑事责任,还款是民事责任,只要有偿还能力当然要还。但如在判决前还,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判决后服刑期间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除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时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