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附条件行为?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是什么

一、关于附条件记载事项的总结: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版,票据有效;权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上述三种情况是不得记载事项中,记载无效事项的情况。

二、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三、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情况。

四、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不负责审查责任。如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票据中附条件的总结是什么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附条件,所附版条件无效,保证权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

各位“票据出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这句话对吗,为什么

各位“票据出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这句话对

依据内《票据法》第容33条、第48条,票据出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而对票据背书转让以及汇票保证附条件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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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附条件并不会导致票据失效,仅仅是所附条件不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那么为什么背书不得附条件。

票据法中限制背书的法律效力

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在背书中进行特别内容的记载,对背书转让加以一定的限制,就构成限制背书。限制背书实际上是对背书人担保责任或被背书人权利加以限制的背书,主要有: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这并不意味着该汇票绝对不能再转让,而只是表明该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再可能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这时的转让只是一般指名债权的转让,其效力与背书转让的效力有很大不同:(1)受让人虽然取得转让人所有的票据上的权利,但无论受让人的善意与否,均不承认对人抗辩的切断。(2)受让人即使经交付而取得票据,也并不承认其当然的票据权利人资格,所以,无论其善意与否,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只有在受让人持有票据,又无对抗事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利。(3)票据转让后,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的意义,在于排除背书转让的效力,保持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并防止在受到追索时增加更多的偿还金额。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记载的限制背书与出票人的限制背书都有避免对人抗辩切断、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背书人的限制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指示证券性的丧失,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记载该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对其直接后手一个人上,对此后的后手受让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于持票人来说,背书人限制背书以外的各个背书,仍为普通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一切效力。

3.回头背书及其效力。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事实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只有在汇票已经承兑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这时,他既是票据的债务人,又是票据的权利人,他要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背书及其效力。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及其效力。分别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不同的被背书人的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所以,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6.期后背书及其效力。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是否为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对该背书日期是否确实为实际的背书日期,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当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日期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推定是在期限内所为。

7.委托收款背书及其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实质上的票据权利转让,而是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背书人是委托人,被背书人是受托人。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后,应将所得金额归于背书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必须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总结。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错

错。

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一、关于附条件记抄载事项的总结: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上述三种情况是不得记载事项中,记载无效事项的情况。

二、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三、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情况。

四、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不负责审查责任。如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下列行为中,不得附条件的是A.法定抵消 B.结婚 C.票据背书 D.买卖合同

ABC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内附期限。

根据《票据法》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关于结婚,我这样和你解释吧。根据民法原理,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两类:1.妨碍相对人利益的。这主要是指形成权的行使,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就是属于这一类。2.违背社会公***利益或社会公德的。这主要包括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等。

所以,我认为答案是ABC。

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错的吗

承诺兑现还能附条件吗?那票据法所谓到期无条件付款作何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