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如何向检察院申诉

民事案件向检察院申诉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如何撤诉民事案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4、撒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