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连带责任的不同以及时间的长短要求不同。

第一,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主债务,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具备一定的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连带关系,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即可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那么,无论债权人选择的是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债务赔偿。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同样适用于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并且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着连带债务责任问题,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之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具有求偿权,也就是说,一般担保人仅有求偿权,但并不会担负较大的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者是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是由当事人两者之间的约定去决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比较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对于保证人来说,他的负担也是相对要沉重一些。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尚且较为弱,对保证人的负担也是较轻的。

一般担保和责任连带担保都处于我们的民间借贷中,担保人是出于面子为自己的合作伙伴去签字,作为担保人而减轻自身的责任,在担保合同中,要注明自己在担保期间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才能承担担保责任,这样的话是可以对自己的利益做一个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