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

2006年3月1日

艾滋病别名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临床症状:

艾滋病的全过程分为急性期、无症状期和艾滋病期。急性期大多数患者临床症状轻微,持续1~3周后缓解。临床表现以发热最常见,可伴有咽痛、盗汗、恶心、呕吐、腹泻、皮疹、关节痛、淋巴结肿大及神经系统症状;无症状期持续时间一般为6~8年;艾滋病期为感染HIV后的最终阶段,此期主要临床表现为HIV相关症状、各种机会性感染及肿瘤。

危害:

艾滋病患者由于免疫缺损,导致机会性感染增多,如肺孢子菌肺炎、结核病、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弓形虫脑病、真菌感染等;其次机会肿瘤罹患增加,其中艾滋病相关性淋巴瘤与卡波西肉瘤是最常见的肿瘤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是第一部针对单病种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在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特别提醒:

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尤其重点强调的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而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指定医疗机构还会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艾滋等服务。

保护隐私的权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现实生活中,很多艾滋病患者会在就医时遇到一些困难、导致其到医院就诊时考虑是否要告知医生自己是HIV感染者时,常常犹豫。一方面担心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一方面又害怕公开自己的感染状况,会造成就医困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