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对烟草行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