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行业经济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和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合同。第四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责。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六条 各地化工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化工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监督所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
2.负责对所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定期总结工作,推广经验;
3.对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意见;
4.对所辖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提出补救措施。第七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制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小型企业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监督本单位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
2.负责宣传经济合同法,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人员、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经济合同法的培训和考核;
3.负责《法人委托书》的办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包括:刻制、备案、发放、收回,并监督使用情况;
5.指导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考核签约、履行情况,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6.制定、修改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7.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统计台帐,保管重大经济合同及附件的副本;
8.协助调查签约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9.办理经济合同登记、公证、鉴证;代理法定代表人参与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10.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调查、谈判和签约。第八条 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法制机构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受委托具有对外签约权的处、科、车间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第九条 合同管理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下同)应由熟悉相应业务、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经过经济合同法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第十条 合同管理员的职责是:
1.具体负责经济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2.负责经济合同管理台帐、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的管理;
3.负责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4.负责监督、指导业务人员依法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
5.协助解决经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6.按规定向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提供报表。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包括如下内容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关于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建立、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划分的规定;
2.关于签订、变更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程序的内部规定;
3.关于《法人委托书》颁发、变更、撤销的管理规定;
4.关于经济合同专用章刻制、管理、使用方法的规定;
5.关于合同管理员的选拨、培训、考核的规定;
6.关于建立经济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内容的管理台帐的规定;
7.关于根据合同类型分别制定月报、季报、年报的规定;
8.关于经济合同检查、考核方面的规定;
9.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奖惩的规定;
10.关于重大经济合同登记、鉴证、公证的规定;
11.关于法制机构对经济合同依法进行审核的规定;
12.关于技术合同由三总师(总工、总会、总经)和法律顾问审批的规定。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的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第三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二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纠纷双方都是化工系统的单位,任何一方均可向部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