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一)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执法人员7日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收集其它相关证据。
(三)审批: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四)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听证: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六)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若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送达: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八)违法当事人在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当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或行政机关可中止或停止起动强制执行程序,待二审终结后再起动强拆程序(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九)催告: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十)强拆决定:若不服决定,可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拆除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十二)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由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