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

托育机构归教育局管理,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并对除许可经营项目外的其它登记事项进行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含教育辅导、补习等相关内容。

法律客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