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该怎么办?
抚养孩子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是于情于理,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成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出现一种尴尬的情况,如果夫妻在离婚时才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那么以前的抚养费还能要回吗?被欺骗的一方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近些年的实际中,法院也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依据我国善良风俗,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应当履行互相忠诚的义务。
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军律师做出了解答:
离婚后孩子非亲生的情况处理:
1、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属于夫妻一方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因一方的欺骗行为给另一方造成重大伤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抚养费:
女方婚前已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一般是不可以要回抚养费的;
女方婚后怀有第三人的孩子,这种是可以主张拿回抚养费的。
举例说明:
李某、麻某于2005年开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儿李小某,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同财产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车一辆归麻某所有,购房贷款24.3万元及其余债务10.1万元由麻某偿还,房屋产权25%赠与李小某;李小某由麻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4年4月23日,李某与李小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李某认为麻某隐瞒李小某非李某亲生女儿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麻某返还离婚前李某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李某与麻某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王建军律师补充:
赠与财产的处理:
发现孩子非亲生时也可能会涉及赠与财产的纠纷问题,赠与财产时是因为双方血缘关系而赠与的,那么发现并不具有血缘关系后能否撤销赠与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因双方血缘关系的误认而产生的赠与行为,属于可以撤销的范畴。即发现孩子非亲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王建军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的权利义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