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案例  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业主)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建筑一批别墅。其后,北京公司又将其中的几十幢别墅工程,包给江苏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别墅工程由江苏公司承包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江苏公司提供。合同采取固定价,每平方米包干价。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结算中产生矛盾。江苏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较多,但签证手续不全,如按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包干价结算亏本,故要求调高价款。  律师视点  (1)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性质是无效合同。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质是北京公司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该《劳务分包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工程价款。  选择方案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选择方案二,要求据实结算。适用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进行价格鉴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未完工的工程,或者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大规模改变设计的情况,往往委托鉴定。工程造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的划分。  通过测算比较,往往方案二的工程结算价高于无效合同中约定价。  方案一:江苏公司(原告)起诉北京公司(违法分包人)。理由: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方案二:江苏公司(原告)起诉开发商(发包人),并把北京建筑公司(违法分包人)列为***同被告;或由法院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理由:突破了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的,到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仲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是并列的,在概念的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而是指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当积极、主动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