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3、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4、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和特殊要式。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7、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