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原则:

(一)立足支部。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特别是用于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服务基层。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三)统筹安排。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四)专款专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照学院党员年人均不低于300元核定,党员数以每年12月31日在册党员为准。经费60%划拨党支部,40%划拨党总支。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工作中需要发放慰问金的,一般由院党委统一组织,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查摸底,确定发放对象和支出金额,从学院留存党费中列支。二级党组织看望生病和生活困难党员需购买慰问品,一般不超300元/次。

(六)租赁、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必要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第六条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租车费,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协助联系招标定点服务机构,按标准执行。

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执行,交通费、住宿费凭票按标准报销。

3.伙食费,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每餐不超过52元。

4.场地费(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讲课费,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实施。

6.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二)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优先使用学院内部资源;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和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人数较少的党支部要在党总支的指导下与其他党支部联合开展活动,联合租车。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应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第八条党建活动经费的计划管理和报销结算。

(一)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总支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分别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党支部报所在党总支、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年3月15日前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

(二)党委组织部汇总并审核各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党委批准。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规模、时间、数量。

(三)先审批后使用。各基层党组织将党建活动经费的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与党建活动计划一致。使用党建活动经费需填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写明用途(包括活动主题、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等)和预算金额。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初审,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党总支公章,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报销单据需由经手人、验收人、党总支书记、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字;5000元(含)以上至30000元(含)的支出除履行上述审批流程外还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30000以上支出报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重要项目、较大金额需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支出方式。党建活动经费支出一般包括支票、转账汇款、公务卡支付三种方式。如经办人发生500元以下支出并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使用现金结算,须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提前申请,报销时持不具备刷卡条件场所开具的证明,填写《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支出凭单》和《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履行现金报销手续。

(五)报销流程。报销时,应履行规范的审批和报销流程,使用合法的原始票据入账,具体报销要求和规范见《北京农业职业学院财务审批报销手册(试行)》。重要项目、较大金额的支出还需附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第九条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建立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专项账簿,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