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里有什么工作
法院的职务包括:法院除院长外,下设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审判员、书记员,还有法警等。
法院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民一庭(民事审判一庭,下同)、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办公室,执行局,法警队等。三个字中第一个字是法的,在法院应该是法警队。 关于法制办,通常是区县一级政府的内设部门,而非法院的部门。
法院的机构设置包括:
一、主要职能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四)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审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审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的案件;审判市、县人大监督的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法官干警的教育培训。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法院机关管理及日常事务的组织落实。承办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工作,传递处理各种工作信息;起草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承办各种信访文函的登记、送阅、转办工作;负责机关财产、财务管理及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装备工作任务;负责内、外来客的接待工作;负责院党组及其领导的其他服务性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机关党的支部工作;负责全院的行政事务、人事调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干警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考评、考核、奖惩的落实;负责工会工作,组织干警的业务活动。
(三)刑事审判庭
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刑事案件;审理当事人个人提起的自诉刑事案件;协助中级人民法院搞好相应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协助中级人民法院搞好执行死刑犯工作。
(四)民事审判庭
负责辖区内民事案件的调解及审判工作。及时审理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债务纠纷、财产纠纷等案件。积极做好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兄弟县(区)法院涉及本辖区内案件及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开庭、送达、宣判等辅助性工作。
(五)行政审判庭
负责辖区行政案件的审判及调处工作,依法协助行政执行机关依法行政。做好上级法院和各兄弟县(区)法院涉及本辖区内案件及当事人的审判及辅助性工作。
(六)审判监督庭
负责全院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调处工作,负责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院长及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案件和人大依法监督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立案庭
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及一般案件的送达、取证、听证工作,一般简单案件的调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全院的一审案件进行排期,搞好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工作。
(八)执行局
负责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案件;负责全县非诉讼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搞好异地执行案件。
(九)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全院重要案件庭审时的值庭;负责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押、看守、警戒等任务;负责全院后勤机关的保卫安全等工作。在中院司法警察支队的统一调配下,完成执行死刑的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