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适用什么程序

行政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由于行政司法行为是解决行政争议、裁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强调公平、公正应当是行政司法程序设置的最根本要求。

行政司法程序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程序,较之于一般的行政程序更正式、严格、规范,目的在于保证处理案件公正、及时;较之于普通的司法程序更简便、灵活、易操作,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迅速处理和灵活执行。

特征

⒈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它按照准司法程序来裁处纠纷,坚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则;

⒉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及调解机关;

⒊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它们是由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行政机关、其他当事人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在权利和义务发生利害关系的争议或纠纷;

⒋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

⒌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起因

法院是专职从事司法活动的国家机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在不同的国家机构间相互渗透,法院难以裁决专门性的国家事务,特别是行政职能日益广泛复杂,非一般法院所能处理的。为此需要行政机关作为裁判者,解决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有的学者称它为“准司法”活动。行政机关以裁判者身份解决行政争议称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愿。它相当于作为行政诉讼前置阶段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所解决的行政争议,除法律另有授权外,主要是行政机关主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争议。行政机关以裁判者身份解决某些民事纠纷,一般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行政复议中,上级行政机关不仅可以撤销或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裁决,还可予以变更。行政司法的程序一般较诉讼程序简单。

英国行政司法英国根据公私法不分的传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设立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所。英国行政裁判所是根据法律设置的,按照公开、公平、无偏私原则,解决政府在执法时与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或公民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判所的活动具有浓厚的司法性质,以致有些学者将行政裁判所划入司法系统,但它又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是行政司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比较

美国行政司法:它接近英国模式,但又有其特点。美国从1887年设立州际商业委员会开始,特别是从1914年根据授权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后,数十个属于行政系统的独立管制机构有了准司法职能,即行政司法的职能。专司其职的官员称主审官,1972年改名为行政法官。为保持行政法官的相对独立性,对行政法官的管理也由该行政机关转到文官委员会。1978年,美国从事行政司法的行政法官已达 804名。根据美国行政法的穷尽原则,管理相对人在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以前,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行政司法:法国行政法院既属于行政系统,又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它是行政与司法的结合。法国行政法院经历了这样的发展过程:从以行政首长裁决为主的部长法官制,到行政法院独立性增加、行政机关的裁决与行政法院的判决并重,直至以行政法院判决为主。它是行政司法的一种特殊模式。

苏联行政司法:苏联行政司法表现为仲裁制度发达。从苏联部长会议至自治***和国、边疆区和州,各级政府都设有国家仲裁局,不服仲裁者还可以申请复审。仲裁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解决经济争议,不分民事或行政。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裁判者解决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由不服行政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决定的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中国已全面建立了复议制度。

裁决对象

中国行政司法裁决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和公民、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解决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影响公民、社会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条例》还对行政复议的管辖、机构、参加人、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的程序、期间、送达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虽然也可以提出申诉,但属于信访范围,一般没有严格的次数和程序限制,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纠纷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按法律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可对诸如土地、草原、森林等民事权属争议作出裁决。其中商标、专利的裁决由特设的评审、复审委员会作出。它们还处理商标、专利方面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民事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其中经济合同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科技合同仲裁与著作权仲裁不同,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

法院、议会参与裁决行政案件:法院、议会等国家机关以司法手段解决行政争议,也属于行政司法的一种。法院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司法审查,实行普通法院制,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普通法;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行政法院制,即在普通法院以外,设专职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适用行政法院的判例。中华人民***和国实行在人民法院内设行政法庭以管辖行政案件的制度。议会参与行政案件的裁决始于瑞典的议会督导制度〔见议会督导制度(瑞典)〕。议会督导专员有权受理一切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申诉案件,有权进行调查、视察、批评、建议直至提起公诉。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后,有很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但大都仅限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议会督导专员不能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但由于议会具有权威性,它解决行政争议的建议一般都被采纳。从广义上说,也可以把这一制度看成是行政司法之一。

部门职能

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内涵和职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广义的,也不是狭义的,而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具体地说,就是在广义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础上,除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自己行使内部系统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几大块。

司法行政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有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

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