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出入永城市最新规定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中具有下列危害公***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1.拒不扫码戴口罩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场所时,经告知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扫码登记、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身份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拒不接受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经劝阻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或者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场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拒不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措施
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期间,随意流动或逃离隔离区,乘坐公***交通工具,出入公***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刻意隐瞒病情、行程或接触史
刻意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网约车及私家车车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运载乘客,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场所或者乘坐公***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6.违规擅自经营
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生产经营场所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违反防疫规定出售药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7.制假售假、哄抬物价
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8.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清洁消毒等防疫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市场主体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9.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以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0.疫情防控失职渎职
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并出售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同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