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第七章 招标投标管理?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第五条 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第七条 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第八条 邀请招标程序

(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绍标文件;

(三)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八)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作相应调整。?第九条 在招标文件中,对下列问题要着重明确:

(一)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日期,里程碑进度要求,工期的提前或延迟的奖罚办法,因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而发生的工期变动原则;

(二)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上的特殊要求及质量管理模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报价依据、价差和量差的调整办法、发电送变电工程、工程量明确的,提倡采用总价合同,不够明确的应采用单价合同,要考虑到技术经济条件变化时,相应地调整计算办法;

(五)工程拖欠款及其利息的解决办法;

(六)招标保函或保证金的金额及其处理方法;

(七)投标方承担的价格上涨因素及处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要变更或补充时,必须经招标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一条 招标主管部门接受招标文件后,应在15天内审查完毕,并通知招标单位。?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对工程进行适当分标,以利于发挥不同投标单位的专业优势。但不能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开招标。?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为条件,要求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禁止任何行业垄断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禁止认任何形式的开标后的议标和竞争。?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招标名义指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

(二)泄漏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单位。

发生以上情节者,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标底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六条 每个标只能有一个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