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的 梳理和解读

南京的文瑛大姐前日咨询几个物业管理的问题,加上自己居住的小区前段时间也为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风起云涌,梳理了一下,做个答复,顺便发布一下,供大家探讨。

? 在我们生活中,遇到最多的是物业管理的问题,许多纠纷由此而来。实际规范我们物业管理问题的,是这样的几部法规,一是《民法典》,二是从国务院开始的省、市、区的“物业管理条例”。以前还有《物权法》,后来统一收录到了《民法典》内。所以,用来判断物业行为是否正确的准则就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行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业主都应该学习并遵循。那么,这里有一个常识:法律大于法规(条例),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冲突。

?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做了一些修订,参与物业管理,最核心的内容无非几个。

? 最核心的条款,是这一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有和***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一条是原来《物权法》的规定,编入《民法典》后做了修改。我们要记住什么?

第一是这9件事是一定要全体业主***同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剥夺业主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违规,自然决定也就不受法律保护。这里涉及到的我们在小区常见的事情有:绿改停、停车收费、广告收益、选聘物业公司、选举罢免业委会委员等。记住,这些事情是一定要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方可实施的。

? 第二是两个数字的要求。1至5项以及第9项内容需要两个三分之二的必要条件,即参与的人数和面积要达到三分之二且同意的达到三分之二;6至8项则需要两个四分之三。

? 这个条款相当于足球比赛里的红黄牌条款,无论是运动员、裁判员,都是必须严格遵循的,是红线,不可触碰。涉及到小区的事项,比如小区的整治,比如业委会的选举,比如绿改停、比如加装电梯,比如地面公***停车位收费等等,一定要走征求意见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

? 就物业管理而言,我们要弄清楚几个问题:

? 第二,要明确物业管理的相关的责任人。大家都认为物业管理的相关责任在住建部门,其实是一种长期误导。物业管理在属地镇街,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国家、省市的物业条例都很明确。住建部门主要是行业指导和行业监督。在我看来,我认为住建部门的责任是指导和监督街道有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物业管理的相关职责,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有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相关业务。这里,有一些市民不理解,其实,记住一句话就可以了,就个人而言,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就政府相关部门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什么意思?个人,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部门,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都不可以做。所以,很多时候,不是部门不作为,而是作为部门,它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的。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作为自然人,看见交通事故了,可以见义勇为,可以采取种种措施来进行善后,而作为部门,相关事故的处理,只能由公安部门处理,住建局、城管局是坚决不可以处理交通事故的,他们不处理交通事故,业主就要理解,但是公安部门不处理,业主就可以投诉。这也就导致了小区管理比较繁杂琐碎了。举两个例子:比如小区里有人违建,也有人在装修时砸了承重墙,前者的管理部门是自然规划局,后者的管理部门是住建局的城建监察支(大)队,怎么办?物业公司发现,提醒相关业主停止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下发相关的(提醒、处罚)通知书,还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执法。实际在工作中,到底这件事是住建局管,还是自然规划局管,还是城管局管,就会经常说不清,所以,这一次我们泰州市在制定《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时尽可能地进行了一些明确。南京不适用哦。

? 第三,业委会应该是全体业主选出来的,但它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决定所有的事情。业委会是一个常设的机构,它和业主大会的管理类似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虽然它们都是在不开会的时候代为履行相关只能,很多时候是具有同等法律职责的,但是它们都仅仅是被授权赋予相关职责,有一些特殊重点事项是不可以代为决定的,比如,人大常委会只能明确政府的副市长、副区长、部门的人选,不能直接明确市长、区长,所以我们会经常看到代市长、代区长,为什么?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决定,而是要等到人代会选举产生后任命。同样,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处理许多日常事务,但是有些事情,它是不可以决定的。哪些事务?必须由全体业主决定的事项,最少是上面说的九条。之前我把业委会存在的问题归为几种:一是形同虚设,有等于没有,不作为;二是和物业公司、开发商勾结,出卖全体业主的利益拿好处;三是过于强势,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把持,赶走物业公司坑业主;四是虽有热情,但缺乏专业能力,有劲使不上甚至帮倒忙等等。所以,选举产生一个有热情、公道正派、有时间、有一定的(物业)法律知识的业委会至关重要。可惜,大多数业主认识不到这一点,或者是积极性不高。业委会委员出现问题怎么办?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组织,一旦产生是不能罢免的,除非解散。因此,要罢免的只能是业主委员会委员。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谨慎,更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实行任期制,在任期之内不能随意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严重违反业主公约或者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但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前提条件是具有投票权20%以上的代表提出建议案并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建议案应当明确提出需要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且应当明确提出罢免的理由,该议案获得20%以上投票权业主签署同意后递交业主委员会。

? 最后,我还是要说,我期待的物业管理应该是“(住建等)部门指导有力、属地(街道)组织高效、物业尽职履责、业主文明自觉”的一个和谐***生谋发展的状态,要做到这一点,所有的点都不能松,都要一起努力。而几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要清晰,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不是对立的,就像一场足球赛,法院、住建部门是裁判,街道社区是教练,物业公司、业主(业委会)是参赛队员,只有所有人都是高水平的,都不失位、不越位、不错位,这场比赛才会精彩。前提是,大家都要遵守比赛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民法典》,就是依据《民法典》签订的“质价相符”的物业合同。

? 以上为个人的一点学习和实践体会,不全面也不权威,如有错误和疏漏,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