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参考如下法条办理。\x0d\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x0d\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x0d\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x0d\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x0d\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x0d\ (二)所欠税款;\x0d\ (三)其他债务。\x0d\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x0d\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x0d\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x0d\\x0d\ 《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x0d\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x0d\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x0d\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x0d\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x0d\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