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村经济合作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的建设,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唐山市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包括其它名称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

村经济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设立,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互惠互利,***同富裕的原则。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

(一)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和外向型经济;

(二)负责对集体所有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

(三)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

(四)搞好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集体提留制度,健全劳动积累机制;

(五)协调社内各专业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六)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七)负责签署和履行社内、外承包合同;

(八)积极兴办、参与股份合作制企业,鼓励、支持专业性合作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

(九)为村办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兴办的企业)、专业队(组)和社员家庭、联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加工、贮运、销售、场地和设施等项社会化服务。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尊重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并合理安排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村务管理所需的资金。

村经济合作社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村经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条例的执法工作。第二章 社员第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范围内的村民,承认社章,并承担相应义务者,经本人申请,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同意,均可成为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户口迁出者,社员资格自行消失。户口迁入者,根据本人申请,履行入社手续。第九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承包本社土地和生产经营项目,参加社内劳动,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参加本社社章规定的社务活动;

(四)监督本社管理人员的工作,并有权提出批评、质询和建议;

(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妨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参加社外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

(六)享受本社的劳保福利;

(七)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有依法抵制不合理负担的权利。第十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和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本社的各项决议;

(二)履行承包合同,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

(三)依法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四)保养土地,爱护资源和集体财产,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五)服从本社的领导,维护社内团结;

(六)按时完成国家规定的重要农产品订购任务;

(七)承担法律、法规和社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从有被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一般每十户推选一名代表。

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代表总额半数或社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选举、罢免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人员;

(三)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生产方针、兴办新企业及公益福利事业等重大事项;

(四)决定各业承包及村办企业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和批准本社制订的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集体提留、分配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