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年假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关于员工年假的规定如下: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如下: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
(3)已满20年的,年假为15天。
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未休年假的补偿计算方法有哪些?
1、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补休。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