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久拖不决怎么办
刑事案件一人在逃,另一人被逮捕,要多久才能结案,要根据案件期间确定。 但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因此在一人在逃超过一定时间时,司法机关可以另案处理,先对被逮捕当事人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久拖不决,应当向当地检察院投诉,通过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刑侦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做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之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和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时间不超过3天,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到30天。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